轉發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建規〔2020〕3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本市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規定和國家、省、市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政策文件,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0年3月20日
深圳市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本市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規定和國家、省、市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政策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以下簡稱工程建設)活動的相關主體的信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主體,是指工程建設活動的相關主體,包括:
?。ㄒ唬┕こ添椖康慕ㄔO單位(含代建單位,下同);
?。ǘ氖鹿こ探ㄔO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含建筑裝飾)、監理、造價、預拌混凝土、預制生產、檢測、招標代理等企業;
?。ㄈ┳越ㄖ?、注冊結構工程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以下簡稱注冊執業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建筑市場主體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第五條 市住房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管理全市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和建筑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制定信用信息認定標準,按照市區工程項目管理權限負責建筑市場主體有關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錄入及投訴處理。
各區(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住房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按照市區工程項目管理權限負責建筑市場主體有關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錄入及投訴處理。
第六條 本市建筑市場相關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根據市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據本辦法規定負責建筑市場主體履約評價、業績、行業獎項、建設科技、行業綜評等良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審核工作,協助市、區主管部門做好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和審慎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本市其他政府管理部門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和公開
第九條 基本信息由主管部門從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企業與人員信息誠信申報平臺或者深圳市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直接采集并予以認定。
第十條 良好信用信息通過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自動采集(含主管部門收集并審核,下同)、建筑市場主體誠信申報和行業協會填報等方式采集。
第十一條 建筑市場主體通過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按照本辦法附件《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計分表》(以下簡稱計分表)的規定誠信申報良好信用信息,同時上傳相應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建筑市場主體應當自良好信用信息產生之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其中國家級和部委級獲獎等良好信用信息可以延長至60日),逾期申報的良好信用信息不予認定。
行業協會對建筑市場主體申報的良好信用信息進行審核;發現弄虛作假的,由主管部門對建筑市場主體給予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二條 計分表“履約評價”、“行業綜評”部分規定由行業協會填報的良好信用信息,行業協會應當自良好信用信息產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完成填報,同時上傳相應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 對經審核后的建筑市場主體誠信申報的良好信用信息、行業協會填報的良好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的,責令整改。
第十四條 抽查核實期滿后,經審核后的建筑市場主體誠信申報的良好信用信息、行業協會填報的良好信用信息,在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公示10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建筑市場主體可以對公示信息進行投訴或者提出異議,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或者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反饋投訴人或者異議人。
第十五條 通過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自動采集的良好信用信息,直接予以認定。
經審核后的建筑市場主體誠信申報的良好信用信息、行業協會填報的良好信用信息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信息錄入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 直接予以認定。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聯合懲戒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信息錄入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 直接予以認定。
第十八條 不良行為信息由主管部門按照市區工程項目管理權限在行政執法和監督管理過程中實時采集,及時認定,并錄入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
通過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執法系統自動采集的工程質量安全動態記分等不良行為信息,直接予以認定;其他不良行為信息的認定和錄入,適用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建筑市場主體因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同時被紅色警示或者黃色警示的,紅色警示或者黃色警示的扣分有效期可以抵扣行政處罰的扣分有效期。
第十九條 主管部門認定不良行為應當簽發不良行為認定書,包括責令停工通知書、責令整改通知書、其他不良行為認定書。
不良行為認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工程項目名稱(含企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程編碼)、行為表現形式、違反的法律及技術標準或者規范條款、處理結果、申辯渠道或者救濟方式、申辯時限等內容。
不良行為認定書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條 不良行為認定書應當依次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達:
?。ㄒ唬┲苯铀瓦_。由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員簽收,同時電話或者短信告知其單位負責人;
?。ǘ┼]寄送達。以郵寄回執注明日期為送達日期的,郵寄地址應為企業法人注冊地址或者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地址;以到達當事人電子郵箱日期為送達日期的,電子郵箱地址應為當事人在“企業與人員信息誠信申報平臺”誠信申報時提交的郵箱;
?。ㄈ┝糁盟瓦_。對拒不簽收不良行為認定書的,執法人員在文書上注明情況后將文書留置當事人工程施工現場或者其在本市注冊登記的辦公場所送達。有見證人的,可以由見證人簽字后留置送達;
?。ㄋ模┕嫠瓦_。以在主管部門官網公告之日起的第60日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當在不良行為認定書送達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信息錄入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在收到不良行為認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原認定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逾期不受理復核申請。
原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處理,并答復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主管部門自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上傳至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該處罰信息不再對外公示和作為信用評價依據。
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被同意信用修復的,主管部門自收到同意信用修復證明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上傳至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該失信聯合懲戒信息不再對外公示和作為信用評價依據。
不良行為認定經復核確有錯誤的,由原認定部門撤銷不良行為信息,不再對外公示和作為信用評價依據。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通過官網、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和省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及時公開建筑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
建筑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ㄒ唬┗拘畔㈤L期公開;
?。ǘ┝己眯庞眯畔⒐_期限一般為3年;
?。ㄈ┬姓幜P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其中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等規定予以信用修復的,所涉行政處罰信息的最終公開期限根據信用修復決定書確定,但計分表規定的對應扣分有效期不予調整。
公開期限屆滿后的良好信用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繼續在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內部保存;不良行為信息永久在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內部保存。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二十五條 市主管部門可以對勘察、設計、施工、建筑裝飾、監理、造價等企業按照相應組別開展綜合信用評價,包括定量分析和定性評價。
綜合信用評價實行實時評價和階段評價相結合的方法。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綜合信用評價時,勘察、建筑裝飾、監理、造價等企業各自為一組;設計企業分為建筑工程設計企業、市政工程設計企業、水利水電工程設計企業、園林景觀工程設計企業和其他工程設計企業五個組別;施工企業按下列組別劃分:
?。ㄒ唬┓课萁ㄖこ淌┕た偝邪髽I一組(特級和一級資質企業);
?。ǘ┓课萁ㄖこ淌┕た偝邪髽I二組(二級和三級資質企業);
?。ㄈ┦姓?、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ㄋ模┧?、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ㄎ澹┢渌こ淌┕た偝邪髽I;
?。┑鼗A工程專業承包企業;
?。ㄆ撸┫?、智能、幕墻專業承包企業;
?。ò耍┢渌麑I承包企業。
設計、施工企業按其最高級別的資質列入相應組別,其最高級別的資質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時,企業可以自行選擇一個相應組別。
工程質量檢測、預制混凝土構件生產等不分組的企業數量少于100家時,可以不開展綜合信用評價,只公布評價分數。分組別開展綜合信用評價的企業數量少于100家時,市主管部門可以將其并入有關組別。
企業同時具有勘察、設計、施工、建筑裝飾、監理或者造價等多項資質的,可以按照本條規定同時參加多個組別進行信用綜合評價。
第二十七條 實時評價,是指根據被認定的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按照計分表規定的記分方法每天對建筑市場主體進行加分計算和扣分計算,然后加分之和與扣分之和簡單相加即為企業實時評價得分。
加分計算,是指按照計分表規定的方法對建筑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的得分(其中單項得分高于單項滿分的按滿分計)進行簡單加法計算。除施工企業的滿分為120分以外,其余企業的滿分均為100分。
扣分計算,是指按照計分表規定的方法對建筑市場主體的不良信用信息的扣分進行簡單加法計算,扣分之和記為負分。
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每天零點自動生成企業前一天的實時評價分數,并于當天8:00以前公布。
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因異議成立被撤銷或者更改的,該企業自異議信息被認定之日次日起至異議成立之日期間的實時評價分數重新計算。
第二十八條 參與信用評價的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由計分表規定,自該信息錄入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通過認定后參與信用評價計分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
第二十九條 階段評價,是指以3個月為一個評價周期,根據建筑市場主體在一個評價周期內所有實時評價得分的算術平均值計算出該主體的評價周期信用得分,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法進行定性評價。
第三十條 定性評價采用等級制,即企業的信用等級分為A、B+、B、C四個級別,分別表示信用優良、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差。
第三十一條 企業的信用等級依據企業一個周期的階段評價得分確定:
?。ㄒ唬┢髽I得分在75分以上且在所在組別排名居前10%的,其信用等級為“A”;
?。ǘ┢髽I得分在75分以上且在所在組別排名居前10%至50%的,其信用等級為“B+”;
?。ㄈ┢髽I得分在60分以上(不包括得分在75分以上且在所在組別排名居前50%)的,其信用等級為“B”;
?。ㄋ模┢髽I得分不滿60分,其信用等級為“C”。
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中的前10%和前50%的計算結果均直接取整數(不按四舍五入處理),但排名前10%或者前50%的最低分有2家以上企業時,獲得該分數的企業的信用等級均為A或者B+。
本市新設或者初次入深企業,其信用等級為“B+”;自設立登記或者入深登記滿1年以后,其信用等級按本條規定確定。
第三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市場主體,其信用等級直接認定為C級:
?。ㄒ唬╇[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ǘ┌l生圍標串標、轉包、出借資質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ㄈ└鶕蛾P于嚴厲懲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若干措施(試行)》(深建規〔2017〕11號)被紅色警示的;
?。ㄋ模┙洸閷嵈嬖谝员┝?、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
?。ㄎ澹┙浄ㄔ号袥Q或者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浖o檢監察部門認定存在行賄、受賄等行為的。
直接認定為C級的信用等級有效期為:
?。ㄒ唬┍患t色警示的,與警示期相同;
?。ǘ┢渌?,均為1年。
第三十三條 對建設單位、預拌混凝土、預制生產和招標代理企業、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建筑市場主體,按照計分表規定的方法,實時公布其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每3個月公布一次信用評價分數,但不作定性評價。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三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建筑市場主體進行失信懲戒,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招投標平臺應當與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對接,主動獲取參與投標建筑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供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參考使用。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在事先制定招標工作規則時,應當將投標人的信用評價等級作為擇優參考因素,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的信用評價等級要求。其中聯合體參與投標,屬于不同專業資質的,其信用評價等級為各自的信用評價等級;屬于同一專業資質的,應當按照聯合體中信用評價等級最低的企業確定聯合體的信用評價等級。
直接發包的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將承包人的信用評價等級作為擇優參考因素。
依法必須招標工程的招標人、直接發包工程的發包人應當承擔未能審慎選擇符合條件建筑市場主體的后果。
第三十六條 對最近一個周期信用綜合評價等級為A級的建筑市場主體,主管部門在辦理其資質審批、施工許可等行政許可過程中可依法實施“綠色通道”和“承諾制”等便利服務措施,在對其負責的工程建設項目實施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優化檢查頻次。
第三十七條 對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的建筑市場主體,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袨橹攸c監督檢查對象,加大監管力度和檢查頻率;
?。ǘ┰谡Y金支持、項目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報建、履約擔保、資質審核、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措施,及時維護、升級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統,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并與信息提供單位、信息查詢使用者實現互聯互通。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工作人員在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對于不按照規范填報、審核良好信用信息和記錄不良行為信息,推送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市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協會填報、審核良好信用信息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不能正確履職的行業協會應當督促進行整改或者暫停其參與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對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主管部門舉報。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建筑市場主體的信用管理,在市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規定設定合理的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后,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
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綜合信用評價組別和計分表的信用信息指標及其有效期限、分值權重等進行調整,自公布后的下一個評價周期開始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拘畔?,包括單位基本信息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單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注冊登記信息以及資質信息。從業人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從業資格、履歷等其他反映從業人員從業狀況的信息。
?。ǘ┝己眯庞眯畔?,是指建筑市場主體在本市工程建設活動中遵守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技術標準及規范,業務拓展、依法納稅、履行社會責任等受到政府相關部門、社會組織等表彰或者認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ㄈ┎涣夹庞眯畔?,包括行政處罰信息、聯合懲戒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
?。ㄋ模┬姓幜P信息,是指建筑市場主體在本市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技術標準及規范等受到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ㄎ澹┞摵蠎徒湫畔?,是指按照國家、省、市住房建設部門與相關部門聯合簽署的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規定需要給予建筑市場主體失信聯合懲戒所形成的信用信息,其中屬于在工程建設領域活動中存在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對象除外。
?。┎涣夹袨樾畔?,是指建筑市場主體在本市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技術標準及規范等被主管部門作不良行為記錄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不包括行政處罰信息。
?。ㄆ撸耙陨稀卑緮?,“不滿”不包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計分表(1-21)